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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生产及服务用车车辆购置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7〕5795号)

作者: 发布于:2019-03-06 12:1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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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政府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生产及服务用车车辆购置
项目编号: 包采公〔2017〕5795号
招标文件编号:
NMGTF-2017-807
采购目录: 货物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标包划分: 两个标包
第一标包:微型面包车
1、采购内容:生产服务用微型面包车的采购。
2、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并经营满两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
3)供应商应具备汽车经销资格,并能提供良好的原厂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在包头市区设有售后服务网点。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6)供应商应具有完成与本项目相应的资金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设备、人员、售后服务能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7)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中“申报注册”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查询状态为“有效”。
3、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盖供应商公章):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没有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证件,还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明(或证件);有效的车辆经销资格证明;售后服务点出具的售后保养授权证明。
第二标包:客货车
1、采购内容:客货车的采购。
2、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并经营满两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
3)供应商应具备汽车经销资格,并能提供良好的原厂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在包头市区设有售后服务网点。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供应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6)供应商应具有完成与本项目相应的资金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专业技术、设备、人员、售后服务能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7)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中“申报注册”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查询状态为“有效”。
3、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盖供应商公章):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没有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证件,还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明(或证件);有效的车辆经销资格证明;售后服务点出具的售后保养授权证明。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2017年08月11日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08月29日 16:30(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获取文件地址: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10室
采购文件售价(元): 每标包500.00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17年09月01日 08: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09月01日 09:30
文件递交地址: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06室
开标时间: 2017年09月01日 09:30
开标地址: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06室
采购人名称: 包头市热力总公司
采购人地址: 包头市友谊大街
采购人联系人: 刘媛
采购人联系方式: 590136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10室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152415723810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行包头分行神华国际城支行
行政主管部门: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负责人: 高丽波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472-6981858、15354901928
采购文件: 招标公告.doc
项目预算合计:
包号 包组预算合计
A 220,000.00
B 260,000.00
采购内容为:
采购条目流水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采购明细清单
5739072 货物 4.0 生产服务用车(微型面包车)
5739065 货物 2.0 抢修车(柴油轻型双排短轴客货车)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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