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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忻府区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9-02-25 13:0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山西众恒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忻府区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忻府区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忻府区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修缮项目

项目编号:晋众招[2019]202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高明

项目联系电话:1883506206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忻府区税务局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北路28号

联系方式:张先生1393505085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西众恒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高明18835062067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1幢1单元6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修缮建筑面积5369.6平方米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74.59538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2月25日 09:00 至 2019年03月0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忻州市和平街开来欣悦写字楼10层08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忻州市日月大酒店6楼会议室(忻州市七一北路3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

(1)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据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要求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①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③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中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相等的情况下,对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①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报价单位属于监狱企业的,货物价格给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①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②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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