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 投标人在近三年(2015年12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完成1项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施工业绩; 3.4 拟派项目经理的要求:具备本单位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3.5 信誉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没有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www.ccgp.gov.cn/cr/list、“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有关违法违规纪录; 3.6 财务要求:投标人在近三年(2015年-2017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按成立以来的年限计算); 3.7 投标人必须在包头市政府采网(http://www.btzfcg.gov.cn)“采购动态”或“供应商管理-申报注册”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通过; 3.8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3.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