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主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招标 |
项目编号: | 包采邀〔2018〕28号 |
采购目录: | 服务类/其他服务 |
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招标条件土默特右旗萨拉齐主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招标(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项目招标人为土默特右旗规划局(以下简称“招标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现委托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土默特右旗地处“呼—包—鄂”金三角腹地,萨拉齐镇是土默特右旗政府所在地,是土默特右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北依大青山,南临黄河,处于大青山前冲积平原,资源丰富,土地肥沃,区位优越,交通便利,自古就有“塞外明珠”的美誉。同时也是全国首批重点建设镇。2013年萨拉齐镇被评为自治区园林县城,2014年被住建部命名为全国重点镇,2016年被评为全国美丽宜居小镇,撤旗设市申请已报国务院待批。结合地方文化特色和中等城市建设需要,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拟启动编制萨拉齐主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2.2招标范围:总体城市设计范围为规划纬一路以南、水涧沟以西、南环路以北、东二环以东,总面积31.58平方公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范围结合旧城棚改腾空区、城南湿地公园周边、北出口片区等地区现状情况和总体城市功能布局构想,由中标人提出并合理设计。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接到投标邀请书的供应商可在2018年7月5~2018年7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到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民生大楼副楼四楼土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设计招标文件。 3.2设计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10时00分,地点为土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民生大楼副楼四楼)。 4.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的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邀请名单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司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确认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2018年7月26日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在参加投标。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2018年07月04日 14:30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2018年07月11日 17:00 |
工作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
获取文件地址: | 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民生大楼副楼四楼土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500.00 |
答疑会时间: | |
答疑地址: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8年07月30日 10:00 |
文件递交地址: |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生大楼副楼四楼 |
开标时间: | 2018年07月30日 10:00 |
开标地址: |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民生大楼副楼四楼 |
采购人名称: | 土默特右旗规划局 |
采购人地址: | 萨拉齐镇振华大街 |
采购人联系人: | 贺敏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0472-8882548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金厦广场C2幢20层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 109101201090137142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路支行 |
行政主管部门: | 土默特右旗财政局 |
项目负责人: | 杨金光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13084719345/0471-5968504 |
采购文件: | 投标邀请书.docx |
项目预算合计: |
采购内容为: 7697817 | 服务 | 1 | 1.0 | 土右旗规划局关于开展萨拉齐主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工作的请示 |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土默特右旗规划局、内蒙古和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