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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公安局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重新启动、质疑答复及开标时间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8-12-07 19:3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重新启动、质疑答复及开标时间通知

DZC20182339供应商:

一、经采购单位申请,DZC20182339大庆市公安局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项目于2018127重新启动本项目已重新发布公告及新的招标文件,请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及时查看,并重新下载招标文件,并依据最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二、有关此项目的最新需求及资格条件要求详见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zx.daqing.gov.cn/)《招标公告。                                                                                                                                                                                                                                                                                                                                                                                                                   

采购单位对DZC20182339大庆市公安局普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采购供应商提出的有关质疑进行了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具体质疑事项及事实理由、相关依据如下:

质疑1.招标文件设置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用此类招标方式的初衷严重相悖,且问题事项分值巨大,明显是针对某一鉴定机构特殊设定,已达到该公司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采购单位于2018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采购交通事故车辆道路检验、鉴定、拖拽项目的需求公示》所提相关要求明显指向司法鉴定所,本次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也明显是按该公司量身打造。

事实理由及相关依据:

1)招标文件中商务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条款中:第一项 拟投入本项目的具有本项目所需能力的鉴定人数量、能力情况中规定:1、投标供应商提供拟投入本项目鉴定人员名单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范围包含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投入本项目鉴定人员不能低于6人,鉴定人员数量6人得6分;6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1分,本项最高得8分,以证书原件计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本项最高得分8分,根据黑龙江省司法厅所颁发的2018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省分册)中显示“,某一司法鉴定所“机构中执业范围包含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的鉴定人员总数为8人,正好对应打分最高得分数8分。而我公司中执业范围包含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的鉴定人员总数为21人,在如此明显的人员配置优势项目上也只能与其得分数持平,此条款的打分限制性太过于明显。

采购单位答复:本项目采购单位要求为投入本项目鉴定人,而非针对投标鉴定机构具备资质全部人员进行打分,相关鉴定人数量为根据工作量进行推算,6名鉴定人即可满足采购单位要求。

设定标准及依据如下:本项目系针对市区配套3处交警事故车辆停车场中停放的事故车辆进行安全性能鉴定,按照采购单位对往年鉴定案件数量推算,6人的基础分标准设定依据为市区三处停车场每处2名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设定,采购单位将此打分变更为为商务文件评审中的必要性条款,从打分项目中予以删除。

2)招标文件中商务文件评审办法3、打分条款中: 第三项 拟投入为本项目服务的检验鉴定仪器设备情况中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供本公司汽车整体技术检验仪器设备得20分;分体技术检验仪器设备得8分;专业车辆检验鉴定维修拆解厂家,一类维修资质8分,二类维修资质6分,三类维修资质4分。提供设备发票或校准检测部门的合格证书,提供资质证明原件,设备或资质所有人与投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的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如有要求原件的请带至开标现场,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第六项投标供应商办公场所面积在500㎡以上的得16分;400㎡以上的得10分;100㎡以上300㎡以下的得5分;100㎡以下的得2分。(该办公场所属于供应商自有的房屋需提供该房屋产权证原件或有效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原件;该办公场所属供应商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有效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求租赁期不小于为本项目服务的合同期;房屋所有人与投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的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如有要求原件的请带至开标现场,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在两项评分标准中,综合整体比较省内乃至全国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集检测线、一类维修资质厂家、办公场所面积超过500㎡以上于一体)明显指向“某一司法鉴定所”,其余机构均不具备得分达到高分的标准。

采购单位答复:(1)采用整体检测设备进行打分的依据:根据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国家行业标准“5.2.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一般流程”、“6 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项目、方法和手段”规定,明确载明了动态检验鉴定中分为:安全检测线、路试检测、现场模拟实验。其中安全检测线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整体技术检验仪器设备,既然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明确了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的流程、方法和手段,采购单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应设备以服务本项目即为合理要求。

(2)采用维修拆解厂家资质等级进行打分的依据:根据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国家行业标准“3.4 零部件性能检验鉴定 对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零部件所进行检验鉴定。如对事故车辆转向机构部件、制动部件、轮胎、照明装置、信号装置等进行的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在针对事故车辆零部件性能进行检验鉴定过程中,必须对车辆进行拆解,并在鉴定结束后恢复车辆原貌。车辆的拆解及安装因其品牌型号不同其方法各异,不具备专业设备和资质的人员对车辆进行拆解难免造成检材车辆的损坏以及影响工作效率。而维修企业资质的评定对企业设施条件、专业设备、人员资质、安全条件、环保条件均作出明确标准的评定细则,其各项内容均是保障车辆拆解鉴定高质、高效进行的保障,采购单位对此类资质要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

(3)关于办公场所面积: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3条、17条之规定均对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及功能区域提出具体要求,采购单位据此对鉴定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大小用以衡量鉴定机构整体实力,并无不合理之处,且根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省分册)住所地址查询,省内多家鉴定机构均满足此项评分细则的满分标准,不存在单一指向某一鉴定机构的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单位所指检测线和维修资质厂家的评分标准均符合本项目的具体服务需求,采购单位对与服务项目相关的采购需求编制进采购文件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设备齐全、资质全面的投标供应商获取高分符合采购单位择优采用的原则,不存在指向某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

质疑2.对于采购单位于2018年11月22日质疑答复的再次质疑。

事实理由及相关依据:

1)关于供应商应提供本公司汽车整体技术检验仪器设备的质疑,采购单位答复如下: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即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车辆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及灯光、照明装置性能进行鉴定,而整体检验设备是保障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年检制度必备设备,其主要功能就是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均未规定事故车辆鉴定过程不得离开停放场所,且必要时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利用事故车辆进行侦查实验,鉴定机构具备整体检验设备可有效提升工作效率,故项评分标准并无不合理之处。

答复中所指整体检验设备是保障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年检制度必备设备,而司法鉴定服务是对事故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并不是对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性能年检制度检验,况且大多数事故车辆不具备动态检测及上线检测的条件,所以检测线根本不适用于事故车辆的检验。

另依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鉴定材料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并书面告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鉴定材料耗尽、自然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采购单位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均未规定事故车辆鉴定过程不得离开停放场所,且必要时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利用事故车辆进行侦查实验,鉴定机构具备整体检验设备可有效提升工作效率,故该项评分标准并无不合理之处。 

如果事故车辆脱离事故停车场或上检测线进行检验鉴定,在拖车或驶离停车场的过程中一定会破坏鉴定材料的稳定状态或造成事故车辆原始证据的灭失,会造成不具备二次检验鉴定条件的严重后果。

因此我公司认为采购单位该项目的设立不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采购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时,将黑龙江省政府下发的文件规定置之度外,是否合理?

采购单位答复:答复如下:根据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3 术语和定义的规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分为:静态检验鉴定、动态检验鉴定和零部件性能检验鉴定,在该国家标准中第5节检验鉴定分类、项目及流程中也明确规定形成检验鉴定方案中动态检验鉴定分为安全检测线、路试检测和现场模拟实验。

质疑单位所说“如果事故车辆脱离事故停车场或上检测线进行检验鉴定,在拖车或驶离停车场的过程中一定会破坏鉴定材料的稳定状态或造成事故车辆原始证据的灭失,会造成不具备二次检验鉴定条件的严重后果。”,而根据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规定,对具备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项目进行检测时,不仅可以离开停车场上线检测,而且可以对事故车辆进行路试和模拟试验。

 

2)关于专业车辆维修拆解厂家的质疑,采购单位答复如下: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能鉴定中车辆的制动性能鉴定项目是交警部门委托检测的必检项目,而事故车辆的制动性能鉴定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轮胎、钢圈及制动系的分离检测,鉴定机构若不具备专业拆解人员、专业拆解设备将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且此项要求具备专业资质,况且拆解人员及设备均可配合鉴定人进场作业提高效率,而非将车辆移动至指定修理厂进行拆解。

依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而专业拆解人员并不能介入司法鉴定活动中。并且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司 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条件中已经明确指出,鉴定人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至少五年以上的经历或者该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了鉴定人对于采购单位所称而事故车辆的制动性能鉴定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轮胎、钢圈及制动系的分离检测完全有能力进行操作,并且《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中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

另外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实行备案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加盖取得行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章。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实施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注明。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特别是还处于案件侦查阶段中的事故车辆检验信息),司法鉴定人受法律约束必须遵守该规定,但采购单位所称专业拆解人员一旦参与鉴定活动,就已经违反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无法保证涉密信息不外泄。

采购单位答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采购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是对车辆安全性能的专门知识进行鉴定,而专业拆解人员仅参与车辆零部件检验鉴定前的拆解辅助工作不属于司法鉴定活动,不存在质疑单位所提“介入司法鉴定活动”

交通事故案件属于过失性违法行为,其车辆的拖拽、保管以及鉴定委托应区别于刑事案件的物证提取、保管及鉴定委托,公安机关内部也没有任何一部规定将该项鉴定列为涉密信息。

根据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规定第7节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项目、方法和手段的规定,对车辆传动系、转向系、行驶系检测项目中悬架、转向操作机构、控制装置等项目的鉴定,均需举升驾对车辆举升后进行大范围的拆解和组装。

 

3)对于投标供应商办公场所面积打分项目质疑,采购单位答复如下:按照司法鉴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设有受案室、鉴定室、档案室、案件讨论室、试验室等功能区域,办公场所面积大小是衡量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及鉴定能力的指标之一,鉴定机构人员多、功能区域齐全、设备充足是保障鉴定高质高效的有利因素,因此对办公场所面积提出相应要求是合理的。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整改年活动方案》中仅对办公住所使用面积不满100平米的提出规定,并未涉及其他面积的规定,因此省内大多数鉴定机构的办公面积及设立区域仅需符合黑龙江省司法厅要求即可。此打分项上符合该项目高分条件的“某一司法鉴定所” 执业范围包含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的鉴定人员数量仅为8人,而我公司执业范围包含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的鉴定人员数量为21人,在鉴定活动中鉴定人才是决定鉴定能力的主要因素,该项打分仅凭借使用面积来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而且分值特别高,显得极为不合理。

采购单位答复: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登记或者备案应当具备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须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第(三)项:“有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第十七条第(五)项:“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与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置案件受理室、司法鉴定室、鉴定档案室和必要的鉴定实验室。”之规定,我省司法鉴定主管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的办公场所及功能区域设置均提出了具体要求,采购单位据此对鉴定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大小用以衡量鉴定机构整体实力,并无不合理之处,且根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黑龙江省分册)住所地址查询,省内多家鉴定机构均满足此项评分细则的满分标准,不存在单一指向某一鉴定机构的情况。

五、开标时间通知:20181224930分930分前到达大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4楼等候区等候签到,否则投标无效)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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