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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长春支队通信维修和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12-07 10:5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武警长春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武警长春支队通信维修和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武警长春支队通信维修和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M-2018-0737-A00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卜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431-8517077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武警长春支队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8858号

联系方式:卜先生0431-8517077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马欢欢0431-80887597

代理机构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959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概括:武警长春支队通信维修和采购项目;

2、招标内容:通信物资等采购,详见技术规格与要求;

3、招标范围:电源线轴、维修DV摄像机、软件、耳机、伺服器、野战光端机、LED屏等通信设备采购;

4、供货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5、供货日期 :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现行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6、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7、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包含相应经营范围;8、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至少有一项类似业绩;9、近三年(2015年至2017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10、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1.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2月07日 09:00 至 2018年12月1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959号)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13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办理三证或五证合一的单位提供新证副本)、近三年(2015年至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类似业绩(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一项、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许可证、2018年1月或之后至少1个月的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1月或之后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证明(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1月0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1月0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新华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卫星路与卫光街交汇)3011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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