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服务
项目编号:2018ZGZC-G-0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彩萍、党晓光
项目联系电话:022-23681718-886/8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38号二楼207室
联系方式:王贞礼 联系电话:022-2446555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赵彩萍、党晓光 联系电话:23681718-886/813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招标一部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该项目分为四包
第一包名称:管理子系统,预算366万元。包括管理子系统的现场部署服务。
第二包名称:征收子系统,预算222万元。包括征收子系统的现场部署服务。
第三包名称:信息共享平台,预算104万元。包括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的现场部署服务。
第四包名称:金税三期应用安全支撑平台社保费征管,项目预算为18万。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实现税务系统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集中统一的用户和权限管理、系统级访问控制管理,为各应用系统提供用户信息共享服务、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单点登录服务、数字签名验签服务、通道传输加密服务等。单点登录服务主要解决了访问多应用系统的多次认证问题,为用户提供一次认证即可访问权限范围内的全部应用系统服务,支持总局和省局之间跨域认证,统一用户管理服务实现了税务应用系统中的用户身份存储、统一管理、身份信息同步、统一口令策略和自助服务等功能。
以上四包兼投兼中。
包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预算 金额 | 备注 |
1 | 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服务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管理子系统) | 1 | 项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366万元 | 开发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 |
2 | 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服务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征收子系统) | 1 | 项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222万元 | 开发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 |
3 | 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服务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共享平台)) | 1 | 项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104万元 | 开发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 |
4 | 金税三期应用安全支撑平台社保费征管 | 1 | 项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18万元 | 开发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服务商为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1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2月04日 08:30 至 2018年12月1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招标一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售价为每包500元,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2月2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04招标一部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2.质疑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购买招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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