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取消收入过渡户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取消收入过渡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取消收入过渡户项目
项目编号:GXTC-1850014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星燏、李茂
项目联系电话:010-87235132、8723512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
联系方式:胡爱国、6803782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星燏、李茂,010-87235132、87235123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常青路5号院6号楼1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服务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取消收入过渡户
主要技术要求: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撤消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通过加快内部办公平台及互联网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商标收入直缴国库,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它采购需求详见技术要求
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开发和上线工作
服务地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1月16日 09:00 至 2018年11月23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常青路5号院6号楼(鑫泰大厦院外铁轨旁)1层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或电汇(购买文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2月07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2月07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常青路5号院6号楼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
公告期限:自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采 购 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
联 系 人: 胡爱国
电 话: 68037822
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常青路5号院6号楼1层
联 系 人:王星燏、李茂 、江子扬
电 话:010-87235132、87235123
邮 编:100195
传 真:010-87235152
电子信箱:1440670478@qq.com
标书款、服务费户(此账户仅收取标书款、服务费):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
账号:020024530920112410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季青支行
银行行号:102100024537
保证金专用户(此账户仅收取投标保证金):
单位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
账号:110920865010201
银行行号:308100005301
备注: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支付中标服务费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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