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编制、印刷《莆田市秀屿区地名录》(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编制、印刷《莆田市秀屿区地名录》(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编制、印刷《莆田市秀屿区地名录》(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350305]YS[GK]2018032-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1850594000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政府内
联系方式:小黄 联系电话:1366690102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联系电话:18505940007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三迪国际公馆11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
---|---|---|---|---|---|---|---|---|---|---|---|---|
1 |
| 350000 | 7000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明细 描述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17:23 至 2018年11月22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络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1月0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公司邮箱:fjys10@163.com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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