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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载无人机系统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10-24 16:2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载无人机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载无人机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0724-1801A59N422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彭柏林

项目联系电话:020-3786072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20号

联系方式:陈先生020-3903508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彭柏林、丛伟020-37860725、37860721

代理机构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7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项目编号:0724-1801A59N4225

2.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载无人机系统采购

3.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4 .预算金额:153万元

5 .最高限价金额:同预算金额。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6. 招标范围: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1套,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采购人需求。

设备名称

数量

交货期

交付地点

最高

限价

质保期

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

1套

合同签订后95天内

海巡31船

人民币153万元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2年免费质保期服务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3.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不得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供应商信用记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查询,查询截止时点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投标。7.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购买了招标文件。8.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3.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09:00 至 2018年10月31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见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见其它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4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1月14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2楼2号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 招标文件的获取

1.1请供应商于2018 10 25 日至 10 31 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200时至4: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261持以下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1)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须提交)

(3)购标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1.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邮递费50元。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上述资料和邮购款(含标书费和邮递费)后寄送。

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8年 11 月 14 日9时00分至9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 11 月 14 日9时30分,地点为广州市东风东路7262 2 号会议室

2.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4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3. 发布公告的媒介

3.1本次招标公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媒体上发布。以上信息如有变更,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3.2本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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