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金湾区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立体监控系统恶臭无组织排放和逸散厂界监控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_首页标讯_招标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金湾区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立体监控系统恶臭无组织排放和逸散厂界监控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09-29 16:3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金湾区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立体监控系统恶臭无组织排放和逸散厂界监控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金湾区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立体监控系统恶臭无组织排放和逸散厂界监控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HGJ2018-27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邓俊轩

项目联系电话:217370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珠海金湾

联系方式:李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邓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 珠海香洲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采购项目编号:ZHGJ2018-278

二、采购项目名称: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金湾区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立体监控系统恶臭无组织排放和逸散厂界监控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00),超出预算金额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金湾区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立体监控系统恶臭无组织排放和逸散厂界监控仪器设备采购项目1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和调试。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须包含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若参加投标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如投标人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2、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机构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4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9月30日 09:00 至 2018年10月1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902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或邮购(邮购须另加人民币5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4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0月24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2楼7号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兴国街4号中立信大厦902;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购买或邮购(邮购须另加人民币50元);

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5、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①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如是投标人被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或网页截图页面加盖投标人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