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周宁县妇幼保健院眼科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受周宁县妇幼保健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眼科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眼科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925]HF[GK]201803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经办
项目联系电话:13073923701 ;ndhfzb@163.com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周宁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周宁县狮城镇龙潭村南乾头
联系方式:李枝花/1895938127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经办13073923701 ;ndhfzb@163.com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803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简要技术指标 |
1 | 1-1 | 眼科设备采购项目 | 是 | 1(批) | 520000 | 520000 | 10400 | (一)、验光头1、测量范围:1.1、球镜:-29.00~+26.75D (0.12/0.25/0.5D/3D间隔)-19.00~+16.75(十字交叉柱镜测试,棱镜测试)等;其它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包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①、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④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9月21日 08:48 至 2018年10月06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 )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 ),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8日 10: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10月18日 10:30
六、开标地点:
周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1(周宁县仙风大道,周宁武夷龙腾世纪对面龙腾湖边上)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开户名: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2、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节能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第24期节能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第22期环境标志清单执行。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报价。须提供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①“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和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其他政策: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