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冶钢排洪港清淤及雨污分流整治工程(二次)
西塞山区冶钢排洪港清淤及雨污分流整治工程(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TD-CG-2018-HS016
本招标项目西塞山区冶钢排洪港清淤及雨污分流整治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黄石市西塞山区经济发展改革物价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西发改[2018]14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石市西塞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黄石市西塞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西塞山区新建区—马家嘴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开展底泥清淤、岸线整理、控源截污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515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开展底泥清淤、岸线整理、控源截污,施工前后对底泥及水质的两次检测(须满足黑臭水体检测要求,有检测资质单位的正式报告),其他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五年至少具有1项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造价达500万元及以上港渠(或河道)清淤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须通过“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企业进行信用查询,投标企业若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其投标无效,查询结果以开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4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须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请投标人自行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查询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近三年(查询时间段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必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未提供的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取消其投标资格。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黄石市工程建设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黄石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并领取交易密钥(CA锁)。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注册说明最新》
4.2 完成会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4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黄石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文件、施工图纸等,方可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投标人未按规定从“黄石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黄石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和已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仁智山水)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招 标 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西塞山区 地 址:公园路裕华城小区2栋0403室
邮 编:435000 邮 编:435000
联 系 人:肖主任 联 系 人:王工
电 话:13197005560 电 话:0714-3064066/13545559888
电子邮件:610207873@qq.com
2018年8月 9 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