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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环境保护局集安市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08-06 08:4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吉林省建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集安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集安市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集安市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项目编号:JXZBTH2018-5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金发

项目联系电话: 0435-621978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集安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集安市

联系方式:王金发0435-621978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建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沈恩驰

代理机构地址: 1584409588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自卸车1辆、铲车2台、钩机1台、勾臂垃圾车(两种型)4辆、垃圾箱(两种容积)140个;采购预算153万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3.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8月06日 08:30 至 2018年08月10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新城路113号,新站广场金城家具博览中心东门北侧)1楼标书发售窗口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8月28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8月28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第2开标室(通化市新城路113号,新站广场金城家具博览中心东门北侧)

 

七、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XZBTH2018-53

1、 招标条件

吉林省建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集安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集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任务(项目采购X[20180802]-0325号),现对集安市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车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及采购预算自卸车1辆、铲车2台、钩机1台、勾臂垃圾车(两种型)4辆、垃圾箱(两种容积)140个;采购预算153万元。

2.2交货地点为:集安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3计划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20日内。

2.4标包划分:本项目共分1个标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有本次招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个体工商户)的制造商、经销商。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

3.6投标人应对招标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只针对部分货物报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 8月 6 日至2018年 8 月 10 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3:30 时至16:3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新城路113号,新站广场金城家具博览中心东门北侧)1楼标书发售窗口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套购买招标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1套);

(3)被授权人身份证。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年 8 月 28 日 13 时30分,地点为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第2开标室(通化市新城路113号,新站广场金城家具博览中心东门北侧)。

5.2未按要求密封、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当投标人不足3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4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有本次招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个体工商户)的制造商、经销商。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

3.6投标人应对招标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只针对部分货物报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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