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络安全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络安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络安全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TJSSWJ-2018-WLAQSB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贞礼
项目联系电话:022-2446555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38号
联系方式:王贞礼 022-2446555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根据总局做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的文件要求,根据我局现有网络安全设备情况,为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需新采购以下网络安全设备,包括两台路由器、两台链路负载均衡设备、两台抗DDoS攻击设备、两台交换机及一台网络回溯设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09:00 至 2018年08月0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38号207室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8月2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8月2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40号 中央商务区A座2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1)近两年任意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开业不满一年的出具当年的验资报告;
3. 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1月至开标前任何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三)投标人须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投标人不存在失信记录。失信记录是指,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存在不良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六)符合和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质疑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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