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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卫校及医院业务用房调整搬迁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07-05 19:1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卫校及医院业务用房调整搬迁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卫校及医院业务用房调整搬迁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GDYNJLZFCG2018-CS03A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工

项目联系电话:020-8265314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光明东路1号

联系方式:李小姐 020-6228763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石工 020-82653148

代理机构地址: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豪华公寓D4-70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采购项目的名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卫校及医院业务用房调整搬迁项目(第二次);

2.数量:1项;

3.确定一家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部分科室物资及医疗设备搬迁和相关服务工作。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7月06日 09:30 至 2018年07月17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豪华公寓D4-702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7月18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7月18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东汇城豪华公寓D4-702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2016年或2017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供2018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提供2018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及可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且在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说明:供应商凭以下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①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② 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③ 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④《报名登记表》原件;(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

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如是供应商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供应商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响应文件中。以上资料复印件必须携带原件核查,原件不齐全或核对不一致的不予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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