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前港河道整治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锁前港河道整治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编号:HBHXC-HS-201803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锁前港河道整治工程已由有关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石市黄石港区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 100%,招标人为黄石市黄石港区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华兴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黄石市黄石港区锁前港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锁前港全线清淤泥、新建挡墙、污水管、检查井及污水一体化整体泵站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 700 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8年7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仅作为计算依据,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前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金额达7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须含清淤或土方内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须通过“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企业进行信用查询,投标企业若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其投标无效,查询结果以开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3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须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请投标人自行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查询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近三年(查询时间段为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必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提供的或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取消其投标资格;
3.4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7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
人限定为 7 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应当在黄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http://www.hsztbzx.com)。
5.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 23:59 时止(北京时间、 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hsztbzx.com,下同), 明确所申请标段,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其申请将被拒绝。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U 盘备份叁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年 6 月 27 日 9 时 00 分。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网上递交: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 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 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U 盘备份叁份),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 55 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具体的开标场地安排见中心一楼大屏)。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 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建设管理局 代理公司:湖北华兴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64号 地址:黄石市安达路6号
邮 编:435000 邮 编:435000
联 系 人:黄科长 联系 人:段工
电 话:13872149962 电 话:18086305220
2018年 6 月 6 日
备注: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