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停车场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市静海区泓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停车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停车场工程
项目编号:KD-2018-G06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2-68556688/1860262988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静海区泓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
联系方式:刘先生 022- 681733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可道(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女士/022-68556688/18602629885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停车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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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6年度或2017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足一年的供应商可提供验资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3、截至开标之日前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被行政处罚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三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加盖公章及法人章、需有法人代表签字)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二)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本市的企业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埠进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 (三)供应商须拟派有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持有专业岗位上岗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tjgp.gov.cn”上成功注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六)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七)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产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投标的。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6月03日 09:00 至 2018年06月0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静海区清华瑞景小区底商可道工程咨询
招标文件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发售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25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25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静海区清华瑞景小区底商可道工程咨询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支持国内产品,采购环保节能产品,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是新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