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医院东区分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吉林省东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市中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市中医院东区分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春市中医院东区分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JM-2018-05-1082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翟洋
项目联系电话:13134474911、0431-8197524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春市中医院
地址:长春市中医院
联系方式:张贺 0431-8105151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东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翟洋 13134474911、0431-81975247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荷园路877号安联国际A座1130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1项目名称:长春市中医院东区分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2.2项目概况:长春市中医院东区分院消防设施改造施工。
2.3招标范围:土建、水暖、电气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4建设地点:长春市中医院东区分院。
2.5 采购预算价:¥2390189元
2.6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 07月02日;
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
共计120日历天。
2.7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条件。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近三年内(2015年-2017年)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至少一项,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3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原件或加盖投标人鲜章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4 投标人具有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允许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3.7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须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 (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详见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吉建管[2016]1号文件、吉建办[2017]57号文件)3.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9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颁布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对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查询,且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3.10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执行人,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9.018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6月04日 09:00 至 2018年06月0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东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25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25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东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