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筹))展览组织管理服务和公益活动运行管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筹))展览组织管理服务和公益活动运行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筹))展览组织管理服务和公益活动运行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172004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贺欢欢、蔡夷琳
项目联系电话:3110855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文化艺术档案馆(上海当代艺术博物馆(筹))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花园港路200号
联系方式:贺欢欢、蔡夷琳;3110855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胡羡聪、王晓;86-21-62791919×182、192
代理机构地址: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件1展览组织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主要负责展览的计划、实施与日常管理等。制定合理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目标,人员配备科学合理,完成馆相应的规划目标。采购预算为360万元。
包件2公益活动运行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主要负责公益活动媒体广告的宣传、规划、制作与拓展等。制定合理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目标,人员配备科学合理,完成馆相应的规划目标。采购预算为300万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3) 近三年(从2015年4月30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5) 投标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且近三年(2015年4月30日至今)内承接过类似项目不少于3个;(6) 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5月22日 17:00 至 2018年05月2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12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12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第三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在查阅和购买招标文件前,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提供网上报名初审所需的证明材料纸质版,否则招标代理有权拒绝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和出售招标文件。
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潜在供应商可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版,以了解具体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但是,潜在供应商如决定参与竞争,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并在上述截止期前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纸质的招标文件。当纸质的招标文件与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准。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潜在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也将提请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供应商代表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携带好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通过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时,应将本单位的本单位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以邮件形式发给招标机构联系人。
所有投标文件都应附有不少于投标总价1%的投标保证金。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