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经济合作社电梯大修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经济合作社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经济合作社电梯大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经济合作社电梯大修工程
项目编号:BJZB2018-SZC04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彦微
项目联系电话:010-8947758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经济合作社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村委会
联系方式:周主任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罗彦微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二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经济合作社电梯大修工程
2、招标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村经济合作社
3、招标内容:包括36部电梯大修等内容
4、工程实施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5、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6、预算金额:1330055.16元
7、服务期:123日历天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本次招标要求;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C级含以上资质;4、投标人具有实施投标项目所要求的足够的专业人员、经验、技术能力;5、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6、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检察机关开具的 “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前3年内没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发出投标邀请书日期之后开具有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33.00551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5月16日 09:00 至 2018年05月2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二层招标代理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0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0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一层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一、报名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文件(近一个月以上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副本;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近3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
(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6)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月内有效,如有“复印、涂改无效”等字样,投标人提供复印件无效);
(7)“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的投标单位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后有效);
以上材料原件供备查,同时提供以上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二、报名期限:2018年05月16日至2018年05月22日(5个工作日)。
三、投标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开标时间:2018年06月07日 上午0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投标和开标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一层开标室。
3、招标公告期限:2018年05月16日至2018年05月22日(5个工作日)。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