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福建海事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海事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海事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FJZJ-FZ2018-008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工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0050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地址: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16号
联系方式:王工156598017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工0591-87600506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1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福建海事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数量:1项
招标内容及要求:
1、本项目为福建海事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为福建海事局提供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管理、卫生保洁、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管理,辖区的绿化养护及会议室卫生保障等。
2、辖区范围:本大楼围墙以内,占地面积5.02亩(包括大楼建筑占地面积在内),共10层,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设有地下室一层(设备用房和停车位)、屋顶设备用房。
设施设备情况:①高低压配电柜;②柴油发电机组;③OTIS电梯2部;④VRV变频空调系统;⑤消防泵、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⑥给排水泵;⑦监控和安防设备。
最高限价总额:1600000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投标人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②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③法定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④报价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第七章“报价文件格式”,报价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2)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截止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投标截止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注:投标方若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4) 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供声明函。(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6) 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达到以上资格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5月14日 09:00 至 2018年05月1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1层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售价纸质版50元人民币,电子版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换。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0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0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1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对监狱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