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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土地腾退工程—测绘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04-08 18:1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土地腾退工程—测绘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土地腾退工程—测绘工程

项目编号:BJZB2018-TZC0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庞少帅、刘宇鹏

项目联系电话:010-8947758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联系方式:赵帅010-6957175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庞少帅、刘宇鹏010-89477580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二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工程名称: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土地腾退工程—测绘工程

2、招标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

3、招标内容:包括北大化村约1110亩土地腾退测绘工程等内容。

4、工程实施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5、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6、服务期:按招标人需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符合本次招标要求;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投标人具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丙级(含)以上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测绘师证书或高级工程师职称;4、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的相关业绩;具有实施投标项目所要求的足够的专业人员、经验、技术能力;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4月09日 09:00 至 2018年04月1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二层招标代理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5月03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5月03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政府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

1、本工程招标仅接受现场报名,只有在有效报名期内报名并符合报名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才能通过报名登记备案。

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18年04月09日至2018年04月13日,每日9:00-11:00,14:00-16: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到北京市顺义区北环路90号院第二幢二层招标代理部进行投标报名(只有已经报名并登记备案的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3、报名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以上全部原件(资质证书除外)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文件(近一个月以上有效);

(3)技术负责人测绘师证书或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近3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近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或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月内有效,如有“复印、涂改无效”等字样,投标人提供复印件无效)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的投标单位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后有效)。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分别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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