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阳江市江城区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受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阳江市江城区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项目
项目编号:YJJCWJ2018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662-280039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347号(即江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方式:赵先生 0662-28003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谢先生 0662-3526788
代理机构地址: 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富园路一街105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受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对阳江市江城区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项目(项目编号: YJJCWJ201800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采购方式
1.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基本设备配置项目
2.项目编号:YJJCWJ2018001
3.项目情况: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最高采购限价(RMB) | 备注 |
一 | 村卫生站基本设备配置 | 一批 | 420000元 | 超出限价的报价作废标处理。 |
- 、本项目要求的商务条款或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带“★”标注号为关键条款,投标人要特别加以注意,不满足则导致废标。
- 、本项目要求中带“▲”号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报价人未响应或偏离将扣分处理。
- 、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参加投标。
- 投标人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 投标人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2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详细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富园路一街105号)
-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 购买方式:一、现场购买,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购买标书登记表》到指定地址购买。报名时投标单位的资料与以上报名条件不符合、不齐全、复印件不清晰或未盖红色公章的将不予受理。
- 招标文件的公示
- 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 2 月 11 日至 2018 年2 月 22 日止。
-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提出质疑。质疑函应当由质疑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留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与采购代理工作人员做好确认工作,未被确认的质疑将作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可不予作答。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8年 3 月13日 9:30-10:00 (北京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8年3月13 日 10:00(北京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四楼开标室(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富园路一街105号)
- 联系事项
- 采购人: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347号(即江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662-2800399
邮编:529500
- 采购代理: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富园路一街105号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0662-3526788
邮编:529500
七、履约保证金:在签约生效之日起,供应商须向采购方缴交合同履约肆万元整(¥40000元),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如数无息退还给供应商。
八、投标保证金要求:
1.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2.提交主体:必须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不接受投标人以员工个人名义及其他个人提交);
3.提交方式:电汇或转账方式(不接受现金及其他方式);
4.提交时间:保证金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开始计算2个工作日前到账,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独密封提交;
九、采购代理机构帐户信息:
1、招标代理服务费、标书费帐户:
户 名: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开 户 行: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帐 号:80020000010675698
(仅用于缴交标书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必须以投标公司名义转账、电汇或现金方式提交)
2、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户 名: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开 户 行: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路分理处
帐 号:80020000011334476
(仅用于交纳投标保证金,按商务要求中的投标保证金规定,必须以投标公司名义转账、电汇方式提交)注 明: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一次性交纳中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34条。
附件:1. 购买标书登记表
2.招标文件
发布人: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发布时间: 2018 年 2 月 11 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 投标人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4、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2月11日 09:00 至 2018年02月2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详细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富园路一街105号)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2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3月13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3月13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四楼开标室(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富园路一街105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5 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中国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6 若采购产品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该清单投标人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请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如本招标文件公告后国家有关部门再发布新一期的节能清单,则两期清单中的产品都接受。
37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若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上发布。
38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方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需注意:
-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 根据财库〔 2014〕 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 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编制文件时由采购人确定)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供应商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不再享受序号3的价格折扣)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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