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平和县“互联网+蜜柚产业”试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平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平和县“互联网+蜜柚产业”试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平和县“互联网+蜜柚产业”试点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8-01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林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7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平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平和县
联系方式: 郑先生 0596-703952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林 0591-8767937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述货物及服务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 财务状况报告:2017年任意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2017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2017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注:投标方若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5)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胶装在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2月09日 15:06 至 2018年02月2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直接至我司购买招标文件:填写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2、通过邮件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本项目相关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电汇或转账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到本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函(如是法人,则无需提供)和贵公司的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名称、项目联系人、公司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公司地址、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及招标文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发邮件至我司(均须加盖公章),未达到以上要求者,不予办理。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3月0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3月0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七、其它补充事宜
购买招标文件要求: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须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如委托他人购买,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函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可购买,未达到以上要求者,不予办理。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及服务费汇入账户 | |
开户名 |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帐 号 | 11713 01001 000 37952 |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D: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
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评标 方法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
20%(含20%)以下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20%-5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注: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保部和财政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需提供首次发布招标公告所执行的节能清单(环保清单)或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环保清单)。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 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加分。
-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加分;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加分。
- 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加分。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谈判报价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亦可享受扶持政策。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b、优惠内容及幅度: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c、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 《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 由报价产品生产企业且报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应提供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以下资金证明:(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报价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报价企业的公章。
-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d、若所报价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注: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报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报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F、《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news/201709/t20170901_8784576.htm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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