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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鹤岗无线城市(Wifi)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8-02-08 16:0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黑龙江百强招标有限公司受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鹤岗无线城市(Wifi)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鹤岗无线城市(Wifi)项目

项目编号:BQCG2018G0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1884682889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花园小区A栋

联系方式:孟先生0468-335779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黑龙江百强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郭女士18846828891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谐大道198号哈西悦城G2栋1单元25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鹤岗无线城市(Wifi)项目
招标公告
黑龙江百强招标有限公司受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对鹤岗无线城市(Wifi)项目(采购计划编号:鹤财采计字18-41)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工程名称:鹤岗无线城市(Wifi)项目。
二、项目编号:BQCG2018G012。
三、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四、预算金额:784.5342万元。
五、工程地址:招标人指定地点。
六、建设目标:实现鹤岗市城区内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场所区域基本实现WiFi全覆盖。
七、计划工期:按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八、招标范围: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自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至后期运营服务等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九、标包划分:不划分标包。
十、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A、要求建筑施工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B、要求运营服务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企业应不得超过二家,必须有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且联合体牵头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4.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5.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期间内须自行通过企业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项目投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进行近三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资格审查申请将被拒绝。
6.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项目经理按照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拟派项目经理参加。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1核查内容: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7.2核查路径:
“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十一、投标登记及获取招标文件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 2月8日至2018年2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大厅进行投标登记,以便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参加的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需携带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A、施工投标人须携带:
(1)联合体协议书;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资质证书;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8)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9)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C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及管理机构人员身份证(施工员(工长)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员(质量检查员)1人、安全员1人);
B、运营服务投标人需携带:
(1)联合体协议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法人身份证;
(6)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潜在投标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项目在投标报名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且必须到场参加。
3.招标文件售价按相关文件执行,售后不退。
十二、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鹤岗市政府采购网及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02月28日14时00分,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十四、开标地点: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采   购   人:鹤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   系   人:孟先生。
地        址: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花园小区A栋。
电        话:0468-3357795。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百强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谐大道198号哈西悦城G2栋
1单元25层。
联   系   人:郭女士。
电        话:18846828891。             
2018年 02月08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A、要求建筑施工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B、要求运营服务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4.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企业应不得超过二家,必须有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职责分工及权利义务,且联合体牵头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括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4.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5.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期间内须自行通过企业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项目投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进行近三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其资格审查申请将被拒绝。6.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项目经理按照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拟派项目经理参加。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1核查内容: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是否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7.2核查路径:“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84.534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09:00 至 2018年02月1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大厅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介绍信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2月28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2月28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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