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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2018年抗战馆劳务派遣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12-27 17:5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8年抗战馆劳务派遣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8年抗战馆劳务派遣项目

项目编号:XM-000011020217120404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春荣

项目联系电话:88504023-80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内街101号

联系方式:郭燕华83892355-21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88504023-803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06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采购数量:抗战馆劳务派遣人员20名(服务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采购用途:负责抗战馆指派的讲解等工作内容。

4、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

服务标准:4.1社会保险代理:1)为客户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账户管理、转移等并提供查询;2)为客户和员工代办员工社保生育津贴申领手续;3)提供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咨询;4)提供全国各城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咨询、网上查询等服务。

4.2 住房公积金代理:1)为客户和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费用缴纳、账户管理、转移等并提供查询;2)提供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咨询、查询等服务;3)为员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支取等服务。

4.3 薪酬服务:代发工资、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4.4入离职办理:1)协助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变更、到期提醒、续签等。

4.5 基础人事服务支持:1)协助调节劳动纠纷;2)提供劳动/人事法规及政策的日常咨询。

4.6 人事/档案代理(仅限京籍员工):1)转接并管理各类人事档案;2)依据档案出具各类人事证明,提供职称评定/公证/转正定级等人事服务。

4.7增值服务:1)为派遣员工投保意外险;2)如安排人员进行年度体检,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费用另计)。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本国供应商;5.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6投标人需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7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5.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9.903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09:00 至 2018年01月0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06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1月17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1月17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111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2018年抗战馆劳务派遣项目(二次)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9.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9.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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