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山学校机考考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国讯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景山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景山学校机考考场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景山学校机考考场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T17410A08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子克 马鑫
项目联系电话:010-5269337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景山学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3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526933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讯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子克 马鑫 010-5269337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华睦大厦7层70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包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最高限价 (万元人民币)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交付时间/实施时间 | 交付地点/实施地点 |
1 | 机考考场设备 | 一批 | 117.6 | ■否 □是 |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专用教学设备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考前身份验证数据能在考试监考端被监考老师实时查看,以方便考试管理;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项目完成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合格达标;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所有设备提供3年质保。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2.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上述信用信息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4.投标人应符合的特定条件:无5.本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7.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2月27日 09:00 至 2018年01月0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华睦大厦7层702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获取:(1)有兴趣的供应商可登陆中国标讯网(http://www.bidtone.com),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然后登录系统浏览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部分)。如需购买,应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购买,购买完成后,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可在线下载完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购买款发票在国讯招标有限公司或开标现场领取。(2)持单位介绍信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华睦大厦7层702室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1月1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1月1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景山学校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3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1)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国讯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连道支行
银行账号:01091693500120108006224
(2)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3)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
(4)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落实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或其中包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最新公布清单为准)内产品的,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规定,落实推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或其中包含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最新公布清单为准)内产品的,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3.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落实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所投产品为或其中包含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最新公布清单为准)内产品的,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4.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落实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如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为或其中包含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的,提交进口产品供应商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合同复印件。
5.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投标人自身生产的货物,由投标人自身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落户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为监狱企业,且提供投标人自身生产的货物,由投标人自身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提供投标人自身生产的货物,由投标人自身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