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主要河道地表水环境评估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估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主要河道地表水环境评估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市主要河道地表水环境评估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估项目
项目编号:SHXM-00-20171208-0979/173242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卢杰
项目联系电话:62791919-1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
联系方式:史老师 2401195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徐迪 62791919-120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估(实验室分析一般项目) 包件预算:RMB 4,965,478.00预算编号 00-18-07802 数量:壹项 包件:苏州河、黄浦江干流及市级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评估 包件预算:RMB 2,159,068.00预算编号 00-18-07943 数量:壹项包件:长江口地表水环境评估 包件预算:RMB 3,776,190.00预算编号 00-18-07944数量:壹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 (3) 近三年(从2014年12月8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承诺。(5) 投标人必须具备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CMA)证书;(6) 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7)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8) 本项目除“包件:长江口地表水环境评估”允许联合体投标以外,其余包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90.073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2月08日 16:30 至 2017年12月15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www.zfcg.sh.gov.cn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公开发售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6: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6: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开标大厅。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七、其它补充事宜
1.
潜在供应商可在公告有效期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上报名并直接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版,以了解具体的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但是,潜在供应商如决定参与竞争,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300元人民币的招标(或采购)文件购置费,并在上述截止期前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纸质的招标文件。当纸质的招标文件与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准。
2.
投标人在2017年12月28日16:30时(北京时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投标文件纸质版(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1)送至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静安区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为小微企业,则除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之外,还须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小微企业的财务报告(含报告正文和资产负债表等)以及由当地社保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出具的含有参保人数信息的相关小微企业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