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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12-04 14:1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PJYZB2017-3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工

项目联系电话:1761434124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平市

联系方式:四平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赵工/17614341240

代理机构地址: 四平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家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SPJYZB2017-35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家具采购项目,项目业主为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审判桌椅采购及安装。

2.2 中标日起两日内签订合同。

2.3 采购安装期:签订合同后5日内日。

2.4 质量目标:达到合格标准。

2.5 计划投资额:18.8340万元。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有厂家的授权书。

3.2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符合项目要求。

3.3 投标人近期内应具有类似供货经验(附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或用户评价意见)。

3.4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1204日至20171208日,每日上午830分至1100分,下午1330分至1600分(北京时间,下同),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厂家授权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前来参加报名的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原件)、近期内应具有类似供货经验(附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或用户评价意见),以上所有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及另提交一套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按吉省价收【2016】98号文件收取工本费500元,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1225日上午900分,地点为四平市市政府政务大厅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5.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5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吉林省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地  址:四平市

邮  编:136000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建设大厦

邮  编:136000

联系人:赵工

电  话:17614341240

 

 

20171204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2 投标人为经销商的须有厂家的授权书。3.2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符合项目要求。3.3 投标人近期内应具有类似供货经验(附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或用户评价意见)。3.4 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8.83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2月04日 08:30 至 2017年12月0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四平市铁西区南湖大路建设大厦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5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2月25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四平市市政府政务大厅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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