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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凤岭北路(K0+640-K2+580)、翠竹路南段素填土不良地质边坡处治项目(应急治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10-27 11:4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宁市凤岭北路(K0+640-K2+580)、翠竹路南段素填土不良地质边坡处治项目(应急治理)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宁市凤岭北路(K0+640-K2+580)、翠竹路南段素填土不良地质边坡处治项目(应急治理)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编号:建昶SG17-09-08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1-550169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3号

联系方式:农晓燕0771-488869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瑾

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民族大道85号鸿达大厦22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注:只接受联合体,为不同独立法人。)3.2主要负责人员要求:3.2.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岩土工程、工程地质、结构设计专业中任一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3.2.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岩土工程、工程地质、结构设计专业中任一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3.2.3项目经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同时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培训合格证(资格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3.2.4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具备有效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3.3 业绩要求:□√无要求□有要求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4.1本项目接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的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由 1 家设计单位和 1 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4.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3.4.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3.4.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3.4.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5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由评委评标时查验,不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校验。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4733.6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11月01日 09:00 至 2017年11月1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售价:¥2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5.1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由潜在投标人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购买招标文件费用,潜在投标人支付成功后,请于2017 年11月1日至 2017年11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 12时,下午 13 时至 16 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凭网上支付凭证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窗口领取招标文件。(操作指南详见《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及门户网站办事指南)。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2月0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2月0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南重点办纪要[2017]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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