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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采购进口产品的复函

作者: 发布于:2017-10-25 11:0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你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采购PM2.5监测仪等11项进口产品(项目详见附件清单),并根据商务部第13号令、财库〔2007〕119号、财办库〔2008〕248号和粤财采购〔2008〕14号文件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此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如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不得加以限制。同时如有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14〕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代理机构在抽取采购评审专家时,应对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名单设置回避,如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必须由代理机构在招标网上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三、资金支付时应提供我局进口产品审核同意复函、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四、此项进口产品采购有效期限为一年。请采购单位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此进口产品的采购。

此复。

 

附件: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采购进口产品设备清单

 

(联系人:何鹏如,联系电话:2602072)  

珠海市财政局
    2017930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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