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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医院高压灭菌器和DR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9-26 18:2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东莞市常平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莞市常平医院高压灭菌器和DR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莞市常平医院高压灭菌器和DR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41900-201709-25441925-053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钟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 0769-2201903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东莞市常平医院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板石大道82号

联系方式:周先生0769-8350806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钟小姐 0769-22019033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说明

A包

全自动高温高压灭菌器1套,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双板DR)1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法定资格条件 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1.2.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特定资格条件 2.1.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供应商,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7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8:30 至 2017年09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常平镇荔园路财政大楼四楼开标会议室公开开标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法定资格条件 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1.2.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特定资格条件 2.1.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供应商,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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