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莞市支队网络查勤系统“三化”改造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莞市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莞市支队网络查勤系统“三化”改造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莞市支队网络查勤系统“三化”改造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835-1701H66N048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裴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69-2218788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莞市支队
地址:东莞市东城莞龙路38号
联系方式:0769-2225100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裴先生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D座6楼01、03单元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货物内容 | 数量 |
A | 网络查勤系统 | 一批 |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以包为单位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某包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a)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b)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c)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上述网站查询的网页截图;如有争议的,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上述网站中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d)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非广东省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须同时提供在广东省公安技防部门的备案证明);e)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f) 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g)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0.005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27日 08:30 至 2017年10月0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D座6楼01、03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8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0月18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五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 a.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 b.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当在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9日,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以下同)到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150元整(售后不退)。
- c.发售标书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D座6楼01、03单元;
- d.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
(6)提供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整合成一个PDF文档格式);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非广东省公安技防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须同时提供在广东省公安技防部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述1-3项证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须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曾在本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只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述证件须加盖公章)。
- e.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最终以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
- f.本招标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统一在网上集中答疑,如有任何疑问以传真或电邮至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人,请在开标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若该项目因不足三家而导致重新采购,未予书面通知的单位将被取消重新参加该项目投标的资格。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无法认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出《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说明》)。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应当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具体标准依据,对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投标人(投标人须为中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格=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不再按序号3的情形进行价格扣除)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 评标价格=总投标报价×(1-2%) |
注:1、中型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
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