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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公园南门改造、围墙、人行道、休闲广场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9-26 16:1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黑龙江中科万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鹤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五指山公园南门改造、围墙、人行道、休闲广场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五指山公园南门改造、围墙、人行道、休闲广场

项目编号:HLJZKWH-2017-032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584611134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鹤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鹤岗市

联系方式:谢建涛0468-617782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黑龙江中科万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于先生15846111347

代理机构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5-11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 标 公 告

采购编号:HLJZKWH-2017-0328

1.采购条件

根据鹤财采计字17-240号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黑龙江中科万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鹤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现对五指山公园南门改造、围墙、人行道、休闲广场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购项目:五指山公园南门改造、围墙、人行道、休闲广场

2.2建设地点:鹤岗市五指山公园

2.3计划工期: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35日历天

2.4采购规模:南门改造、围墙107.8m、人行道4512㎡、广场4798.9㎡

2.5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内容;

2.6质量标准:合格

2.7资金来源及数额:368.24万元,预算内资金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拟参加本项目的单位需具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2014年1月1日至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是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且上述佐证材料缺一不可(完成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4)财务要求:近三年(2014.1.1—2016.12.31下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

3.2项目组织机构成员要求(施工员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人);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均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3.4投标人自行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其近三年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行贿受贿档案进行查询,对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投标,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发布日);投标期间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涉及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3.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拟派建造师)必须参加登记全过程活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每日上午0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携带:

1、具备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本项目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4、项目负责人二级(或以上)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8、行贿受贿档案查询

9、业绩证明材料

10、财务审计报告

11、项目组织机构成员岗位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证)及身份证。

如符合招标公告要求请携带以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705室进行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4.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4.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3 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2017年10月20日9:00时,投标人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6.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gsrmbszx.org.cn/hgztb/)

其他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登记受理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异议和恶意缠诉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招标人将在报名结束后对投标申请人提供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如发现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报名材料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招标人将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报名资格,如发现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报名材料中存在虚假材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鹤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 系 人:谢建涛

电 话:0468-6177826

采购代理机构: 黑龙江中科万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5-11号

邮 编: 150001

联 系 人:于先生

电 话:15846111347

电子邮件:hljzkwh001@163.com

 

    2017年9月26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条件:(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拟参加本项目的单位需具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2014年1月1日至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是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且上述佐证材料缺一不可(完成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4)财务要求:近三年(2014.1.1—2016.12.31下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全部资金被冻结以及破产状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3.2项目组织机构成员要求(施工员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人);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均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3.4投标人自行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其近三年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行贿受贿档案进行查询,对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投标,查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发布日);投标期间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涉及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3.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拟派建造师)必须参加登记全过程活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7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68.2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9:00 至 2017年09月3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到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自行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20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10月20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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