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离子空气消毒净化器、超低温冰箱、生物安全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等离子空气消毒净化器、超低温冰箱、生物安全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等离子空气消毒净化器、超低温冰箱、生物安全柜采购
项目编号:ZXWT-2017-14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小青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16211转8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号
联系方式:程希0591-8798118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小青
代理机构地址: 0591-87616211转80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最高限价总价(万元) | 简要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等离子空气消毒净化器 | 临床使用 | 1批 | 7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程希/0591-87981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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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温冰箱 | 1台 | 6 | ||||||
生物安全柜 | 1台 | 5.5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相关机构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B、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投标人为代理商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且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C、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D、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本项目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3)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5)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合格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8.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15:00 至 2017年09月13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五一北路纱帽井3号福建省邮电公寓7层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财务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直接至我司办理的,须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异地购买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参加的投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至本公司。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名称要与购买招标文件的名称相一致,除能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外,否则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五一北路纱帽井3号福建省邮电公寓7层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87739120100304037933
2、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其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