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的委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寻甸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采购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 1.1项目名称:寻甸县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玮元-A2017113 1.2项目内容: 序号 | 产品(项目)名称 | 是否进口 | 数量 | 计量单位 | 交货期 | 质保期 | 交货地点 | 1 | 心电监护仪 | 否 | 3 | 台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交付安装、调试完毕。 |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 2 | 注射泵 | 否 | 3 | 台 | 3 | 血气分析仪 | 是 | 1 | 台 | 4 | 除颤监护仪 | 是 | 1 | 台 | 5 | 心电图机 | 否 | 2 | 台 | 6 | 洗衣设备一套 | 否 | 1 | 套 | 1.3.采购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项目采购预算:110万元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4.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4.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4.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承诺。 1.4.2、投标人须是在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 1.4.3、生产厂家投标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 非生产厂商投标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02号)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其它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设备不作强行要求); 1.4.4、投标人须为产品的生产厂商或合法代理、经销商,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时,应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商签署的代理、经销证书(协议)及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若生产商参加投标,则不得对所投产品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再授权其他代理、经销商参加投标;如果生产商授权代理、经销商参加本次项目投标,则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1.4.5、投标人应具有所投产品的类似业绩和服务经历,实力较强,在本省内应有定点的厂家维修服务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1.4.6、投标人必须对所投标包整体进行投标及报价,不得缺项、漏项;须保证本项目中所投设备配套及预装的所有软件均为正版软件。 1.4.7、投标人应严格执行昆监管联发【2014】3号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廉洁诚信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查询结果,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1.4.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项目部分接受进口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