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微消防服务平台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微消防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微消防服务平台
项目编号:闽昇华莆【2017】招 011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章
项目联系电话:0594-276786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
地址:莆田城厢区拱辰村宝胜开发区
联系方式:范先生/1359946864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章 电话:0594-2767866 传真:0594-2818006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序号 |
| 数量 | 技术及要求 | 最高限价 |
1 | 莆田微消防服务平台 | 1套 | 莆田微消防服务平台的建设将遵循“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托微信公众号和手机,消防地图展现、智能报警、微型消防站、警民互动、办事指南、消防宣传、消防知识普及等各项业务服务延伸到网上、掌上,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共创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莆田消防对外提供统一展示形象和服务。 | 20万元 |
6 | 二维码门牌 | 500张 |
注:
1、投标人需按合同包进行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本项目为一个合同包。
2、投标人报价应包含货物的制造、包装、运输、装卸、运输保险、人员培训、检验、税金等一切费用。交货验货后,产品的保险由采购方自行承担。本批采购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2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
3、各投标人所投货物技术参数应符合或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同一档次或优于以上所列的技术参数,并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定。
4、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投标货物的全套设备配置清单,并注明生产厂家、型号、规格。
5、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若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部分存在虚假应标情况,其所投产品将做废标处理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且2年内不得参加莆田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同时上报省采购办。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4.2、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3、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4.4、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08:00 至 2017年09月2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门报名、邮寄方式报名: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上门报名.邮寄方式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9月2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四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 ||
20%(含20%)以下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20%-5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
最低价评标法 | 10%(含10%)以下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 | |
10%-30%(含30%)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 ||
30%-50%(含50%)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 | ||
50%以上 | 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
(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