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防汛抢险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水利厅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防汛抢险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防汛抢险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0]FJTH[GK]20171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叶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78462-81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省水利厅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
联系方式:陈黔05918766751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叶059187878462-817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186000 | 3720 | |||||
2 | 102000 | 2040 | |||||
3 | 420000 | 8400 | |||||
4 | 142000 | 2840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包:1明细 描述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包:2明细 描述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包:3明细 描述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包:4明细 描述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8月31日 17:30 至 2017年09月15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notice/noticeinfo/79586/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9月21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9月21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本项目采购人:福建省水利厅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
联系人姓名:陈黔
联系电话:059187667512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项目联系人:小叶
联系电话:059187878462-817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1)中小企业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中型企业。(2)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