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检务工程(二期)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7-A-0552)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8-26 06:4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检务工程(二期)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7-A-0552)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检务工程(二期)项目 2.项目编号:TGPC-2017-A-0552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700.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采购本国产品采购本国产品明细:第一包:堡垒机3套;安全审计系统2套;数据流监控1套;数据库脱敏2套;光盘物理摆渡1套;视频安全交换接入1套;单向导入系统1套;数据安全交换系统1套;可信边界安全网关2套;统一威胁管理系统4套;安全管理平台1套;蜜罐1套;入侵检测1套;上网行为管理1套;Web应用防火墙1;流量清洗1套;VPN1套;非授权外联监测1套;服务器2台;3D可视化运维平台应用系统1套。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1. 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与投标人在有效期内的签约代理协议;若无签约代理协议,则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2.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6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3)2016年或2017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4)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1. 所投堡垒机、安全审计系统、视频安全交换接入、单向导入系统、数据安全交换系统、可信边界安全网关、统一威胁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平台、入侵检测、Web应用防火墙、VPN、非授权外联监测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2. 所投堡垒机、安全审计系统、统一威胁管理系统、入侵检测须具备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7-08-25 到 2017-09-01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www.tjgpc.gov.cn:7001/ZTBS/loginSupplier2.jsp)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 0.00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7-09-15 09:00 2.开标时间: 2017-09-15 09:00 3.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须于规定时间内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www.tjgpc.gov.cn:7001/ZTBS/loginSup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永锋 2.联系方式:022-24538319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86号(洞庭路与外环线交口)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高瑄:28708543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4538319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采购文件下载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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