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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绿满襄州”提升行动PPP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8-10 16:3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襄州区“绿满襄州”提升行动PPP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襄州区“绿满襄州”提升行动PPP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襄区发改审批[2017]057号、襄州采计备[2017]B08115号并通过襄阳市襄州区财政局开展的物有所值分析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分析报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授权襄阳市襄州区林业局为项目实施机构,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采用社会资本融资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采购需求

2.1、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绿色通道、绿色村庄、绿色水系、绿色荒山、绿色屏障”等五大绿化工程,共种植苗木 217.143 万株,具体情况如下:

1绿色通道工程

以辖区内高速、高铁、国省道提升绿化景观效果为重点的思路,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工程绿化,主要完成汉十高速、绕城高速、二广高速、新 316、207 国道、伙牌镇郜营—邓湖村老 207 段、黄老路、襄新路、双朱路、双黄路、峪黄路、218 省道. 274 省道、310 省道、009 县道、011 县道、012 县道和各镇境内通村路的绿化提升,共垫土方 51.37 万方,流转土地 6781.39 亩,种植苗木 60.8814 万株。

2绿色村庄工程

全区打造各镇村庄绿化,三年完成绿色示范村 93 个,其中,2017年重点完成 32 个村绿色示范村绿化提升。主要分为房前屋后绿化,道路绿化,沟渠、堰塘绿化,林地、绿地绿化(片林),公共绿地,共种植苗木 84 万株。

3绿色水系工程

围绕辖区内五大水系(唐河、白河、滚河、淳河、小清河)绿化,突出清河一桥—五洲国际内环桥六两河段堤外滩园林景观绿化、古驿镇六干渠、程河镇黑清河溢洪道渠沟和熊津干渠黄龙镇段,以及红水河水库、罗岗水库周边荒山荒地绿化,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绿化,共2种植苗木 18.2616 万株。

4绿化荒山工程

在峪山、黄龙等镇和鹿门寺林场利用山体修复完成 5000 亩造林绿化、封山育林 15000 亩,共种植苗木 50 万株。

5绿色屏障工程

东起枣阳至程河、朱集、古驿、黄集、石桥接老河口市新建“316”省道公路 20 公里为绿色屏障工程,共种植苗木4万株。

    2.2、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43537.2万元,其中:绿化工程费用2565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333万元,预备费1949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 2601.2万元最终投资额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2.3、采购需求

本项目按照PPP的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采取BOT运行方式,由政府出资代表襄州区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中选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形式合资成立PPP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保障服务路段、乡村、水库范围内的林木维护需求。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8704.4万元(总投资额的20%),其中:襄州区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股权出资870.4万元,股权比例为10%,社会资本出资7833.9万元,股权比例为90%,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项目经营权和收益。合作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施工范围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4、本项目合作期限:18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5年)。

2.5、本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社会资本可以为单一法人,也可以为联合体。单一社会资本或联合体各成员应是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3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最近连续三年(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投标申请人的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投标申请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2016年的财务状况为盈利、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以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若为联合体申请人则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要求

3.4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并提供自有资金银行证明文件;

3.5申请人在银行或金融机构授信可用总额度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提供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若为联合体申请人,则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要求;

3.6申请人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事故若为联合体申请人则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要求

3.7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园林绿化工程,且具备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若为联合体申请人则联合体牵头人营业范围须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3.8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PPP项目合作经验,在中国大陆地区承建过一项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景观类的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若为联合体申请人则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要求

3.9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并提供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提供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资格审查阶段及投标阶段不允许更换;

3.10申请人必须承诺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必须在襄阳市襄州区纳税

3.11近三年,申请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满足要求)没有任何由于投标人的直接过失或疏忽,而在任何项目中严重违约或被解除协议,且没有因任何重大违约、违法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招致诉讼。投标人须确保不属于无力清偿债务者,不处于破产或清算状态,其财产不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强行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中的对象;

3.12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如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应自成立之日起)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禁止进入湖北省工程建设市场或湖北省政府采购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同时未被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襄阳市财政局禁止进入襄阳市工程建设市场或襄阳市政府采购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申请人和拟派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

3.13申请人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若为联合体申请人则联合体成员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3.14本次资格预审允许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a、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b、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办法采用有限数量制。经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合格申请人在7(含)以下时,申请人应全部参与投标;合格申请人在7家以上时,可由评审小组对合格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招标人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7家申请人参与投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于20178 11日至2017 8 17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30分1630分(北京时间,下同),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核原件,留加章复印件),在襄阳市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处(详细地址:襄阳市襄州区红星路12号,襄州区建设局院内)报名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3若为联合体投标,需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上述报名资料

5.2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96  9 30 分,地点为襄阳市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或项目实施机构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襄阳市人民政府网、襄阳市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购 人: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

项目实施机构:襄阳市襄州区林业局

联系人:熊万东  

联系电话:0710--2823927 

招标代理单位: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襄阳市襄城檀溪国际商都B1区4楼

联系电话 0710-3566669      

 

                                                              2017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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