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医院厦门中实-公开招标-[350200]ZS[GK]2017010-麻醉工作站公开招标公告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受厦门市海沧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厦门中实-公开招标-[350200]ZS[GK]2017010-麻醉工作站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厦门中实-公开招标-[350200]ZS[GK]2017010-麻醉工作站
项目编号:[350200]ZS[GK]2017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220038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厦门市海沧医院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区海裕路89号
联系方式:0592-658913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先生0592-2200387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0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麻醉工作站2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主要是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应商因新成立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如实提供情况说明。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5投标人必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内)1.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3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11:20 至 2017年08月08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厦门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xmzfcg.gov.cn:8090/)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方式: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xmzfcg.gov.cn:8090/)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18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18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4层C区开标厅7(C406)
七、其它补充事宜
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收款人: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3510 1583 0010 5250 6037;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
相关事项联系人:胡小姐/0592-2207755 2202255;
到帐咨询联系人:蔡小姐/0592-229786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进口产品,麻醉系统主机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节能产品,按照第21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执行。(3)环境标志产品,按照第19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执行。(4)信息安全产品。(5)小型、微型企业。(6)监狱企业。(7)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通过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为从上述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否则投标无效。④信用记录查询的具体办法及使用规则: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