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卫生院经皮黄疸检测仪、除颤监护仪采购(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卫生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经皮黄疸检测仪、除颤监护仪采购(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经皮黄疸检测仪、除颤监护仪采购(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闽一十[2017]采购0406-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1815065227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卫生院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卫生院
联系方式:1395958752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0594-2278989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号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预算金额(元) | 是否排除进口产品 | 安装地点 | |
1 | 1-1 | 经皮黄疸检测仪 | 1台 | 详见第三章 | ¥22000.00元 | 是 | 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
1-2 | 除颤监护仪 | 1台 | 详见第三章 | ¥58000.00元 | 否 | 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签订合同日期:中标后 7天。 | |||||||
|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验收,需确保验收合格。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2)投标代表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财务状况报告(201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若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4、如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5、投标人必须提供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12日 09:00 至 2017年08月01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络下载或邮寄或直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8月02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8月02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与东园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希尔顿酒店对面(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4))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2.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2、价格扣除办法: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价人近两个月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产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报价人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
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报价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以上各项投标人应提供详细说明,供评审委员会作评标参考,如提供说明不详细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