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粉莲街桥等桥梁维修加固工程A包(再次)济宁市任城区粉莲街桥等桥梁维修加固工程A包(再次)
济宁市任城区粉莲街桥等桥梁维修加固工程A包(再次)
招标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粉莲街桥等桥梁维修加固工程A包(再次)经有关部门批准,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中标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编号:RCCG-2016-0311
2、项目名称:济宁市任城区粉莲街桥等桥梁维修加固工程A包
3、包组划分: A包为太和街桥涵、小河西街北桥、小河西街南桥、堰水闸桥、会通桥、望湖桥及金鱼坑桥共七座桥梁维修的加固项目。
4、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济宁市任城区粉莲街桥等桥梁维修加固工程A包 ,根据2016-2018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三年计划,对城区内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5、预算金额:A包为:1493444元。
6、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并同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
6、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6.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7、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0、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单位不必提供证明);
11、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前三年内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或已办理CA电子密钥供应商均可以获取磋商文件。
2、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办公指南”中的“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3、CA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供应商自愿原则,如需办理,请到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窗口(济宁市建设北路13号原师专院内5号楼)咨询办理。注册咨询电话:3202121,CA电子密钥咨询电话:3202114。
4、磋商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的上传
所有报价文件应于2017年8月1日09:00 (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具体操作:登录“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选择“投标报价—>增加报价方案”功能点上传报价文件。
五、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8月 1日08:30-09: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济宁市建设路42号院内东楼)一楼开标室。
六、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7年8 月 1日09:00之后 (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济宁市建设路42号院内东楼)一楼开标室。
七、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8月1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济宁市建设路42号院内东楼)一楼开标室。
八、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任兴商务楼
联系人:祝留全 联系电话:15725374698
6、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宁市洸河路银河大厦
联系人:刘艳敏 联系电话:0537-2100007 13583773939
本项目公告将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特别提醒: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人随意放弃中标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招投标活动六个月;中标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招投标活动十二个月;擅自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暂停其参与任城区招投标活动十二个月。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