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妇幼保健院物流管理系统、绩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物流管理系统、绩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物流管理系统、绩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GYZB20170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雪银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73315、1815001816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乐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长乐市
联系方式:林主任 0591-2881776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雪银 0591-87873315、1815001816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23、30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及配置清单 | 最高限价(万元)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1 | 1-1 | 物流管理系统 | 1批 | 详见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 75 | 1.5 |
1-2 | 绩效管理系统 | |||||
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 30 日内须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 ||||||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5%,余款5%在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标准: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代理商或制造商。须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②、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以下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参与本项目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列表,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列表,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并提供最近6个月内在本公司连续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无须提供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有效期内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5)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6) 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有属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认证、国家强制节能产品等),均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其他要求详见本章合格的投标供应商。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07日 08:00 至 2017年07月1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30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30层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7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7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23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3)其他详见招标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