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350300]PTST[GK]2017002莆田市中心城区文献路、延寿路等路口信号灯改造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
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莆田市中心城区文献路、延寿路等路口信号灯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莆田市中心城区文献路、延寿路等路口信号灯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350300]PTST[GK]2017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黄
项目联系电话:0594-255881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719号
联系方式:肖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黄0594-2558811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北磨大厦5层A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受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300]PTST[GK]2017002、莆田市中心城区文献路、延寿路等路口信号灯改造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300]PTST[GK]2017002
2、项目名称:莆田市中心城区文献路、延寿路等路口信号灯改造项目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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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369404 | 47000 |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备注: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中小企业部分评分(一)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报价总金额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综合评分法20%(含20%)以下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20%-50%(含50%)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50%以上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最低价评标法10%(含10%)以下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10%-30%(含3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30%-50%(含5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50%以上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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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服务,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境内制造商、经销商或服务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
2 |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则无需提供有效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3 | 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4 | 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审计报告,2017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投标截止时间任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的任一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5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或其它相关证明;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7 | 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企业、投标人代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或有犯罪记录的投标将被拒绝) |
8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莆田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7-07-07 08:00 报名截止时间:2017-07-28 09:00
9、投标截止时间:2017-07-28 0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7-07-28 09:00,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广场南片区D楼三层开标室)
11、公告截止时间:2017-07-28 09:00
12、本项目采购人: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719号
联系人姓名:肖健
联系电话:18159385983
采购代理机构: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北磨大厦5层A
项目联系人:小黄
联系电话:0594-2558811
网址:http://27.155.99.14:9090/
开户名: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莆田市四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07-07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服务,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境内制造商、经销商或服务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则无需提供有效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 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审计报告,2017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投标截止时间任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的任一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或其它相关证明;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 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企业、投标人代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或有犯罪记录的投标将被拒绝)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6.940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7月07日 08:00 至 2017年07月28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http://27.155.99.14:9090/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莆田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8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8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广场南片区D楼三层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中小企业部分评分(一)本批招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产品凡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根据本项目选用的评标法,在评标时依下表对应的评审优惠幅度进行评审价格扣除或加分。(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报价总金额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综合评分法20%(含20%)以下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20%-50%(含50%)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50%以上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最低价评标法10%(含10%)以下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3%的价格扣除10%-30%(含3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30%-50%(含50%)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8%的价格扣除50%以上给予每个单项投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