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补充医疗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ZJL17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国莹
项目联系电话:13596004074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地址:吉林市
联系方式:栾硕0432-6210298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国莹13596004074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906号二航院146栋华峰建设8楼C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招标,招标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
2.2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4质量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本招标项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2投标人如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必须出具总公司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且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的招标中参与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至16时(均指北京时间),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上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906号二航院146栋华峰建设8楼C室)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2017年7月20日14时,地点:长春华苑宾馆开标室,地址为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186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采购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联系人:栾硕
联系电话:0432-62102984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莹
联系电话:13596004074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本招标项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3.2投标人如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必须出具总公司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且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的招标中参与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3.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09:00 至 2017年07月0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906号二航院146栋华峰建设8楼C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至16时(均指北京时间),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上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906号二航院146栋华峰建设8楼C室)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20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20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华苑宾馆开标室,地址为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186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