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救灾物资采购(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救灾物资采购(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救灾物资采购(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闽一十[2017]采购0405-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1815065227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
联系方式:林先生 联系电话:1366692605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0594-2278989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国际公馆1104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用途 |
1 | 1 | 救灾物资 | 1批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258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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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合计: | ¥258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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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招标内容,须提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2、投标代表必须提交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需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4、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5.893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16日 17:48 至 2017年07月07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公馆1104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络下载或直购或邮寄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07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07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三迪公馆1104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