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XH-G-2017-00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电话: 0591-873859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福州市
联系方式:林浩,1588005656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陈晓宏, 0591-8738599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鼓楼科技大厦)9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容 | 最高限价 (万元) | 服务期 | 服务地点 |
1 | 福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采购项目 |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230 | 3年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六个月内任一个月内的缴税证明,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有关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备注: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6) 投标人须具有由投标人单位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原件须附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09:00 至 2017年06月05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投标人自行在“福州市政府采购网(新网)”上报名并下载查看招标文件,无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首次参与福州市电子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福州市政府采购网(新网)”进行注册,办理CA卡并绑定CA卡后方能参与电子投标活动(CA卡申请需提前办理。办理单位:福建省商务电子印章中心,办理咨询电话:400-887-6133,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8楼805)。网上投标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福州市政府采购网-办理流程-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逾期未在网上报名的视同自动放弃参与投标。供应商同时须在报名时间内在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鼓楼科技大厦)9层 )购买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和招标文件电子档售价均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16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16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洪山科技园创业中心(鼓楼科技大厦)9层 (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并且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福州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招投标平台。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询问和质疑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个日历日前(不含当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