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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环城水系南线三期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5-18 16:4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孟州市环城水系南线三期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采购编号:MZCG2017058        交易编号:MZJYJ201706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孟州市环城水系南线三期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已被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孟州市环城水系南线三期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2.2项目概况:孟州市环城水系南线三期工程是孟州市生态水系的一部分,位于孟州市区南部,主要内容为环城水系南渠及吉祥湖两侧及周围的道路工程。

2.3建设地点:孟州市会昌办、大定办、化工镇三个乡镇办事处,涉及三道沟、堤北头等15个行政村。

2.4标段划分: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其中施工标1个标段,监理标1个标段;

  施工标:孟州市环城水系南线三期工程施工标段;

  监理标:孟州市环城水系南线三期工程监理标段;

  2.5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  

2.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7计划工期

施工工期:2017731日前;

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及保修期。  

2.8质量要求:合格。

2.9控制金额:施工标:756.53万元; 监理标:9.8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要求:

  施工标段:(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含道路);(3)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201451日以来具有类似施工经历(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5)拟任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两年以上项目经理管理经验并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6)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监理标段:(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3201451日以来就有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4)拟任总监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两年或以上项目总监管理经验。(5)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中至少有2人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结业证书(其中1人为总监)。

3.2投标人及相关执()业人员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或河南省水利厅备案(以网上公示为准)。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3.5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具的企业注册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总监。

4.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

4.1凡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者,请于2017519日至2017525(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30时,下午 3:0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在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黄河大道与合欢路交汇处)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4.2报名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要求注明投标人名称、资质等级、报名标段、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及委托人身份证。

注:报名时提供原件,留存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00/套,售后不退。

4.4本次招标文件采取现场购买,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768日上午9 3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开标地点)为孟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一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确定中标人后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中标结果不再另行通知。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孟州市委政府门户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孟州市韩愈大街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391-8193109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天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与玉凤路交叉口向南500米升龙环球大厦C262608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3298383983

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

                                            201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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